|
近几年来,在宁波市政府、市人大的重视支持下,在我局党委、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宁波市依靠国务院认定的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优势,水利法制建设发展较快,水行政管理不断强化,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在社会上树立了水行政管理的法律地位和威信,水事活动得到规范,水事秩序得到改善。全社会水资源观念、水患意识得到加强,初步建立了爱惜水、关心水、保护水的社会风尚。现就我市水法制建设和水行政管理向各位领导简要作一汇报。
一、水法规体系不断健全
1988年以来,我国开始步入水法制化进程,至目前国家已有水法律四部:分别是《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国务院、水利部和我省也均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20余部。我市自1996年起共出台了三部地方性法规和两部政府规章,分别是96年的《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98年的《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的《宁波市防洪条例》和98年的《宁波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98年的《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基本完善了水法规体系。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保护、水资源费征收、取水等各项水利行政管理工作。
总结这几年的水利立法经验,我们认为立法过程是一个艰苦、复杂、反复推敲的过程。且光有好的立法设想而时机不成熟也难以顺利出台一部好的法规。以《宁波市防洪条例》为例,2000年10月29日经省人大批准颁布,2001年元旦起施行,正值国家《防洪法》施行三周年之际。该部地方性法规出台背景:1997年我市遭受了11号台风袭击,总损失45亿元,大部分低标准海塘和水工程遭到毁灭性打击,为确保防洪安全,我市开始进入大规模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时期,如沿海标准海塘和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等。在此大好形势下,我局在两年调研的基础上,向市人大两次报立法计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十分重视,市人大法工委和财经工委领导专门到我局会商,把《宁波市防洪条例》列为2000年必争出台的法规。我局即成立法规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3月底初稿出笼,广泛征求各部门及领导专家的意见,几易其稿,终于拿出一部较好的稿子,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7-8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通过,10月份省人大常委会议批准。该条例在全国有立法权的大城市中较为领先。条例共有七章四十四条,包括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防洪抗旱等章节,《条例》从规划、建设到管理作了可操作性较强的明确规定。特别强调城市建设项目必须与防洪规划、防洪工程的布局相协调,各类建设项目涉及防洪的必须有防洪规划和专项论证。
二、水行政管理
上述水法规和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使《水法》在全市得以全面贯彻。主要表现为:
1、以取水许可为核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基本实现。从90年起,全市开始实施取水登记工作,登记取水户722家。到94年基本建立了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1343家,审批水量约20亿立方米,结束了以往取水无计划,用水无定额的水资源无序管理状况。
2、水资源费征收成效显著。1990年下半年,我市宁海县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征收水资源费5.1万元,成为省、市学习取经的典型。之后,宁波市政府于93年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调整供水水费意见的通知》,当年下半年全市各地纷纷出台收费政策,至2001年底,累计征收水资源费达4300万元,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深入人心。
3、加强了河道管理工作。市里针对甬江、奉化江、余姚江三条省级河道的管理,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河道采砂也有了政府规章。涉河项目的审批做到严格依法把关,1997年到2001年仅市本级审批涉河项目就近100个,清障面积达18万平方米。同时建立了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制止了乱采、挖砂石行为,确保了河道行洪畅通和堤防安全。
4、划定了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对全市大中型水库都明确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三、实施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1998年起国家、省、市部署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行政机关必须政务公开,进行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开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根据这一要求,我局于98年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99年推行政务公开,2000年5月份在市政府审批项目办理中心设立窗口,挂牌服务。保留审批6项、核准5项、备案4项,取消4项。其中主要审批项目为:涉河项目审查、取水许可发证、河道采砂许可和水土保持报告书审查。为确保窗口发挥正常作用,局领导多次召开局机关处室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研究部署进驻中心的方案,要求局里统一思想,将所有保留的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中心窗口负责一门收件、办件、出件。并落实了责任处室、负责人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值班制度。各类涉水项目必须进窗口,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整个程序不需服务对象多次往返,一般情况下,只需报送申请资料、踏勘现场和通知领证即可完成。今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又在进行新一轮改革,审批项目再削减30%,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
四、水政监察队伍建设
1997年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提高水政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水政监察八化(即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检查监督经常化)为目标的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了水政监察各项制度。市设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设水政监察大队。水政监察集河道、海塘、水土保持、水资源、水工程执法于一体,对外执法统一为一支队伍。98年3月全市规范化建设通过了省水利厅组织的验收,水政监察人员达到209人,均经培训考核重新任命,持有两证(水政监察证和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市里坚持每年集中培训一次,县里若干次。99年8月奉化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被评为全省水政监察示范窗口,余姚市和慈溪市后来居上,成为全省、全市学习的楷模。
五、体会和下步打算
在14年的水法贯彻实施过程中,我们总的感觉是,水利系统通过这么多年的努力,《水法》已为社会各界所了解,老百姓水的忧患意识和水资源的紧缺概念已明显增强,基本确立了水的商品地位。
今年国家修订颁布了新的《水法》,这是我国治水史上的一件盛事,也是依法治水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新《水法》引入了许多新的机制,提出了一些新的治水理念。这将为我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我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将认真加以贯彻实施。当前的主要任务是:
首先抓好新《水法》的学习和宣传。新《水法》刚刚施行,我市将积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水法》的精神实质,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新《水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社会环境。至目前为止,我市已组织召开了全市新《水法》学习宣传贯彻动员大会,在《宁波日报》上刊登了市长答记者问和《水法》宣传专版。在《宁波电视台》一套播出了《今晚话题》关于新《水法》的专题片,各县(市)、区的水法宣传活动也在广泛展开。
其次将抓紧修订与新《水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当务之急是修订《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该部地方性法规制定时因限于当时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在城乡水资源管理,地表、地下水资源问题上与城建部门等有妥协,在法规条文的表述上采用的是委托管理的方式,因此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另外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费的征收规定上也缺乏较强的操作性,执法依据和力度欠缺,对此,我们将结合新《水法》的精神实质和新规定,认真加以修订,切实将这些遗留问题规范好。同时在政策研究方面,今年我们正在重点进行水价改革,研究合理的水价格构成,确定适合水利良性循环的供水成本。此项工作目前已开展近四个月,基础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与价格部门的意见也已沟通,估计下半年全市水价工作将有所突破,特别是供城市自来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会有较大幅度提高。
总而言之,我们将以新《水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水利政策法规研究,维护《水法》的权威和尊严,为水利事业的更快、更好发展,树立水利的社会地位提供政策支持。我们坚信,在上级水利部门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扎扎实实地贯彻新《水法》,一定会开创新时期宁波水利事业的新局面。
2002-10-30 10:01:03 |